百优A精美图库欢迎您!http://www.baiua.com
当前位置:游戏动漫

孟德斯鸠_耶鲁大学公开课:近代社会理论基础 04 孟德斯鸠:权力分割

2015年3月11日 2:30:49   阅读(945)

耶鲁大学公开课:近代社会理论基础 04 孟德斯鸠:权力分割

核心提示:他说,中国的皇帝集政权、教权于一身,皇帝的意志便是法律,臣民的生死予夺全在于皇帝的一念之间。鉴于皇帝的最大愿望是国祚永续,因而对于可能任何危及其统治的言行,一律严加镇压,动辄以“大逆罪”的罪名处置有“非分”之举的臣民。

本文摘自:《博览群书》2009年第12期,作者:许明龙,原题为:《重温孟德斯鸠对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批判》

先贤严复翻译的孟德斯鸠名著《法意》于1909年初版,迄今整整一个世纪。此后又有几个译本陆续出版,书名大多改为与原文更为接近的《论法的精神》。近年来,此书的翻译和出版出现新一轮高潮,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以来,各地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就超过10个。这部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名著在中国再度受到人们

的高度重视,表明孟德斯鸠表露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诸多思想并未全然过时,处在社会变革时代的中国人依然希望从中获得某些启示和教益。

皇帝政体是专制主义

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无一不以法国波旁王朝的“绝对王权”的专制统治为猛烈攻击的目标,孟德斯鸠在这一点上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并无二致,但他提出的解决方案却与他人有别。总起来看,法国启蒙思想家们开出的药方无非是改革和革命两种。孟德斯鸠不是激进派,当然不会主张革命,他和多数启蒙思想家一样主张改革。然而,在如何改革这一点上,他与伏尔泰、卢梭等人颇有不同之处。梁启超对于这三位启蒙思想家的特点有精辟的评价:“卢氏之说以锐利胜,福氏之说以微婉胜,而孟氏之说以致密胜。”卢梭鼓吹“理性王国”,以“人民主权”对抗专制主义的“朕即国家”,主张一切权力归于人民。伏尔泰认为,君主的开明与否对政体的性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有一个“做好事而不做坏事的”国君,君主政体未必不是一种良好的政体。他高度称颂中国皇帝英明睿智,自幼接受良好的教育,执政为民,以天下太平为己任,不耻下问,虚心听取谏官的建言……总之,法国的国王若能以中国皇帝为楷模,则专制主义的弊端便可消弭于一旦。由此可见,伏尔泰对中国皇帝的赞扬所表达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思想。

孟德斯鸠对“人治”不抱幻想,他主张“法治”。在当时许多法国文人对中国皇帝的一片热烈颂扬中,孟德斯鸠发出了与众不同的声音。他说,中国的皇帝集政权、教权于一身,皇帝的意志便是法律,臣民的生死予夺全在于皇帝的一念之间。鉴于皇帝的最大愿望是国祚永续,因而对于可能任何危及其统治的言行,一律严加镇压,动辄以“大逆罪”的罪名处置有“非分”之举的臣民。据此,他把中国的政体定性为专制主义。在他的政体理论中,“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而制订这个原则的目的是安定”,中国的皇帝同样以天下太平为治国的主要目标。为了实现和维持太平,皇帝要求全体臣民俯首帖耳,唯有俯首听命才是维持天下太平的切实保证。由于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稍有风吹草动,政权就可能被推翻,所以皇帝为防止谋反,严厉禁止民众聚集。孟德斯鸠引用一位从中国返回欧洲的传教士的话说,中国的某位皇帝为防止因民众聚集而导致群体闹事,竟然不惜禁止开矿。他在检视中国历史后写道,皇帝虽然有好有坏,但既然做了皇帝,理所当然地就视国家为私产,视全体人民为奴仆,穷奢极欲,为所欲为,以苍生为念的好皇帝犹如凤毛麟角,少而又少。中国的历史表明,每逢改朝换代之初,开国皇帝大多以前朝覆亡为鉴,审慎施政,但三四代之后,毫无例外地把前车之鉴置诸脑后,骄奢淫逸、专断暴戾,其专制与腐化与前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于是又被推翻,再次改朝换代。如此周而复始,中国的历史虽然悠久,专制主义却不但未见丝毫收敛,反而变得“更加吓人”。

因此,孟德斯鸠认为,法国的改革不能寄希望于君主,也不应以中国为榜样,而应着力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期通过限制君主的权力来防止专制主义。为此他提出了两条主要办法:制定以限制君主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迫使君主在基本法的框架内理政,不得越雷池半步,使君主欲行专制而不能;设立并强化能够表达民意的立法机构,并把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决议置于君主的意志之上,从而把“朕即国家”的君主变成法律和民意的“执行者”。

很显然,制定基本法和强化民意机构,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和制止专制独裁。孟德斯鸠指出,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秉持一以贯之的“法制”思想,他指出,必须以权力制止权力,方能防止和制止专制独裁。他盛赞中国的皇帝从小就受到良好教育,贤哲们教诲他们要爱民如子;况且中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以仁为本的儒家学说早已溶入整个民族的精神之中。然而,中国的皇帝并不因此而不是专制君主。所以,他认为,防止滥用权力绝对不能只靠伦理道德,而必须依靠某种机制,那便是分权。他承袭前人的学说,将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为了让权力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他有针对性地提出,必须对权力实行合理的配置,俾使各个权力机构既有分工,又能彼此配合和监督,从而在保证施政效率的前提下,不因集权而导致专制。出于这样的思考,孟德斯鸠发挥并完善了英国人洛克的分权主张,提出了如今被我们称之为“三权分立”的学说,200余年来不但始终受到学界和政界的高度重视,而且被许多国家付诸实践,成为宪政的要件之一。

“三权分立”的原意

把法文séparation des pouvoirs译为“三权分立”,至迟始于清末民初,如今已成为一个专用术语,鲜见有人再去细究孟德斯鸠的原意。séparation这个名词源自动词séparer,其本意是“使分开”、“使分离”,进而引申为“区分”、“分隔”、“分割”等。séparation des pouvoirs这个词组中的pouvoirs是个复数,可以理解为“二”、“三”或“四”,乃至更多。我国民主主义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提出了“五权宪法”的学说并将之付诸实施。然而,把séparation译成“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足鼎立,分庭抗礼……这就或多或少把“分立”绝对化了,以至于有人以“主权不可分”来批驳“三权分立”。其实,这并非孟德斯鸠的原意。何况,孟德斯鸠在有关分权的论述中,更经常使用的是distribution这个词。这个词只有“分配”、“配置”的含义,完全没有“分立”的意思。如果把“三权分立”径直理解为“分权”,就比较契合孟德斯鸠的原意。其实,分权主张并非孟德斯鸠所独有,就连极度崇尚“开明君主主义”的伏尔泰也倾向分权。他在称颂中国的政体时说,中国的中央政府设有六大部,分管国家重大事务,皇帝因而难以大权独揽。很显然,伏尔泰也害怕君主独裁,但他错误地把分工当作分权,以为由不同部门分管国家的不同事务,就可以防止专制。殊不知六大部只不过是无条件执行皇帝旨意的工具而已,无论设立多少部,都无法改变皇帝一人独裁的“人治”实质。

大体上说,孟德斯鸠的“分权”至少有两层意思,其一,不允许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大权独揽。他说,如果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单独行使,“那就一切都完了”。在权力分置方面,孟德斯鸠尤其着力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他说:“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其二,与我们中的许多人惯常的理解不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分权”,并不是“你吹你的号,我敲我的锣”式的各自为政,而是权力的合理配置。有人在批评“三权分立”时,指责孟德斯鸠主张由一个机构独领一种权力,这是一个误会。其实他主张同一种职能或权力应该由若干而不是单独一个权力机构来执掌,唯有这样才有利于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此他主张,立法机构的集会日期和会期应该由行政机构决定,借以防止立法机构因擅权而变成专制机构。他还认为,立法机构虽然不应干涉行政机构的运作,但应该监督行政机构执行法律的情况。此外,他还主张立法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应该成为临时性的司法机构,等等。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在西方国家中,美国从建国之初起就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实行以总统制为标志的“三权分立”,而其他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议会制,因而并未实行“三权分立”。严格地说,美国实行的其实也不是我国某些人所理解的“三权分立”。美国的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所有大法官均由总统任命;总统可以否决议会的决议;参议院在总统受审时变成为最高法院;如此等等。从这些具体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在美国,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种权力也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并非“各自为政”,互不相干。权力的此类相互交叉和渗透,美国人称之为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用我们习惯的语言来说,那就是“相互监督”。

说到底,“三权分立”是一个总体原则,其主要精神就是借助各个权力机构的“相互监督”即“制衡”,防止个人或团体滥权和独裁。在将“分权”原则付诸实施时,各国大多依照各自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将三种权力在三个权力机构之间作合理、高效的配置,并不采用同一模式。就此而言,世界上现今没有一个国家实行三种权力各自为政的“刚性”分权制度;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三种权力有分有合,便于相互监督的“柔性”分权制。

我国宪法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孟德斯鸠主张的“三权分立”无涉。但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的存在毕竟是客观事实,为了遏制腐败、防止滥权和权力过于集中,同样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强大而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就此而言,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精神仍有其一定的现实意义,绝非毫无可取之处。

自由必须由法律保障

无论是反对专制或是提倡分权,孟德斯鸠倾心追求的只有一样东西,那就是他心目中最珍贵的自由。通读《论法的精神》,有关自由的论述贯串于全书。自由这个东西既抽象又具体,很难用一个定义或一句话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孟德斯鸠对自由也下了多种定义,其中最经典的说法是这样的:在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里,自由仅仅是做应该想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不应该想做的事;再说得简单明白些,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他一再强调,他所说的自由主要是政治自由。什么是政治自由呢?他说:“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和自认为享有安全。”公民应该享有的安全首先是人身安全,其中包括不受奴役和侵犯,不因非罪而受司法处置,等等。

如何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享有政治自由呢?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与政体密切相关,在他所深恶痛绝的专制政体下,政治自由无从谈起。他以中国古代君主为例指出,皇帝一言九鼎,他的意志便是法律,而皇帝的意志往往喜怒无常、朝令夕改,百姓无所适从,惶惶不可终日,不知何时大祸突然临头,永远生活在忐忑不安之中。所以他说,专制主义的原则就是“畏惧”。孟德斯鸠认为,政体并不能自动保障公民的自由,侵犯自由的现象同样可能发生在实行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国家中。政治自由必须由法律加以切实的保障,若是法律不公正或不完善,纵然生活在优良的政体之下,自由也依然可望而不可即。

最为孟德斯鸠所痛恶的是以思想和言论治罪。他毫不留情地痛斥中国皇帝以言论治罪的专制暴行。他写道:“两位负责邸报的官员刊发了一则失实的时闻,有人便说,在邸报上散布谎言就是对朝廷不敬,两位官员于是被处死”,“一个亲王在皇帝朱批的奏折上不经意地写了几个字,有人就断定他对皇帝不敬,整个家族为此而遭受迫害,其惨烈程度为历史所仅见。”他在谈论自由时说道:“若要享受自由,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若要保住自由,仍然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在这个国家里,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说出或写出并无法律明文禁止的想说或想写的话。”在他看来,言论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并未构成罪的实体,而法律的惩处对象只是外在的行动,所以,“有思想而无行动则不应处以刑罚”。对于这一点他说得相当清楚:“一个人如果到公众场所煽动臣民反叛,那就犯下了大逆罪,因为他的言辞伴有行动, 而且参与了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被惩处的不是言辞,而是在其中使用了言辞的行动。言辞只有在准备、伴随和追随犯罪行为时才是罪。”这种思想现在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制原则之一。

《论法的精神》初版于1748年,距今已经260多年。在此期间,他在书中描绘的中国经历了数次革命,早已换天改地,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变化。当今的中国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社会目标,正在为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努力。实现这一崇高目标,需要吸取人类一切优秀文化遗产,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利用。孟德斯鸠是对中国历史和文化传统有着深入了解和独到见解的启蒙学者,他的思想主张,特别是他对中国专制制度的认识,具有超越时空的活力,依然能够引起我们的思索。

严复与西方近代思想--关于孟德斯鸠与《法意》

↑图:严复与西方近代思想--关于孟德斯鸠与《法意》

图解霍布斯、洛克 孟德斯鸠.理论 / 周期率会发

↑图:图解霍布斯、洛克 孟德斯鸠.理论 / 周期率会发

法语名家作品拾荟 -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论

↑图:法语名家作品拾荟 -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论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法学家、资产阶级启

↑图: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法学家、资产阶级启

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上册)(高尚.人民20

↑图: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上册)(高尚.人民20

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上册)-书籍/图书/杂

↑图: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上册)-书籍/图书/杂

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上册):亚马逊:图书

↑图: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上册):亚马逊:图书

孟德斯鸠--雕塑泥塑作品创作中,孟德斯鸠仿铜效

↑图:孟德斯鸠--雕塑泥塑作品创作中,孟德斯鸠仿铜效

孟德斯鸠传简介,孟德斯鸠传作者、出版社

↑图:孟德斯鸠传简介,孟德斯鸠传作者、出版社

习大大书单:读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狄德

↑图:习大大书单:读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狄德


关键词: